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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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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有哪几个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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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一、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领导干部的一项权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等情况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和程序。
四、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实际上是组织上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成员的一种组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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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命令“明显违法”怎么理解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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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有哪些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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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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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职须具备哪几个前提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绝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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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考核等次有哪些基本要求 [2006-3-27]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从实践看,这样三个等次,在“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缺少过渡层次,不容易发挥考核的区分作用,容易形成大平台现象。因此,在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每个等次的基本要求是:
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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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哪些基本含义 [2006-3-27]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确定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考核工作的质量。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其基本含义是:
德,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个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机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真诚、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等。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绩,是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否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行为,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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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 [2006-3-27]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四:考察和体检。考察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考试合格者。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工作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由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组织实施。考察对象是根据考试成绩确定的人选。考察人选确定后,首先由招录机关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查,采取查阅有关证书和文件材料等形式,确认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果在资格复查中发现报考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发现报考者有意隐瞒某些问题,招录机关应当淘汰该人选,并按照成绩递补新的人选。
体检是在考试和考察基础上,对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检查。本条第二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这是讲体检的依据,因为不同的职位要求不同的身体条件。但也不能理解成一个职位实行一个体检项目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机关工作在工作方式、工作性质上对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一致的特点,绝大多数职位应该实行基本一致的项目和标准。对少数具有显著工作特点的职位,如警察等要专门确定。具体办法,本法授权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2004年,人事部、卫生部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身体素质的检查,确保其具有承担报考职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对体检不合格者,招录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报考者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五:提出拟录用人选。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报考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研究讨论同意,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报考者和其他知情者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的确定有异议或者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招录机关或者录用主管部门举报。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六:备案或者审批。公示期满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规定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考虑。备案或者审批同意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印发录用通知,招录机关给报考者办理录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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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公务员? [2006-3-27]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根据多年来我党对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此次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据此,现在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至于具体有哪些人员将列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公务员法未一一列举,将来在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中具体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是按机关、企业、事业三大块分类管理的,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和管理制度有其一致性。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公务员法扩大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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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宣传提纲 |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
公务员的福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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