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力。
以下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4、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且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7、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有:
1、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查;
2、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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